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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沧州炜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0357****230T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0929民初2163号
    案号 (2019)冀0929执9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献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22
    发布日期 2019-09-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崔朝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孔繁成借款本金182000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基数为1820000元,利息标准为月息2%,计息期间为自2017年6月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二、沧州炜林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河北朗晴投资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11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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