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萧)安监罚〔2018〕50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佳力风能技术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浙江佳力风能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143285779K;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地址:萧山区瓜沥镇友谊村;法定代表人:龚潜海。根据信访举报,2018年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佳力风能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危化品仓库内危化品酒精(6桶,167Kg/桶)、松香水、油漆与非危化品涂料、润滑油混放,该单位使用上述危险物品酒精、松香水、油漆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仓库内部分电气不防爆,防爆电气电线裸露。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4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浙江佳力风能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酒精(乙醇,闪点:12℃,《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2568,蒸汽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松香水(乙酸异戊酯,闪点:2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2655,蒸汽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油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序号:2828。老人牌环氧车间底漆,高度易燃液体和蒸汽,有爆炸危险,闪点:-4℃;老人牌环氧富锌漆,闪点:25℃,溶剂蒸气可能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混合物;UNIGROUND930HK底漆,闪点:22℃,易燃液体和蒸汽)等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当事人将酒精、松香水、油漆存放在仓库内,已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周知卡,已建立《危险化学品及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等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5-31
    决定机关 区安监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