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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0655****672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0211民初4910号
    案号 (2020)苏0211执213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8-19
    发布日期 2020-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结欠无锡市凯美化工成套设备制造厂价款522845元,该款由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底前支付给无锡市凯美化工成套设备制造厂300000元、同年12月底前支付91845元、2020年6月底前付清余款131000元;2二、如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应向无锡市凯美化工成套设备制造厂支付违约金(以尚欠款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无锡市凯美化工成套设备制造厂在2019年9月10日前向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具已付款部分51715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第一条中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结欠无锡市凯美化工成套设备制造厂部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无锡市凯美化工成套设备制造厂收到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款项后10日内开具;四、双方无其他纠葛;五、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514元、财产保全费3520元,共计8034元,由无锡市凯美化工成套设备制造厂、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各承担4017元(该款已由无锡市凯美化工成套设备制造厂垫付,由苏州泥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底之前直接支付给无锡市凯美化工成套设备制造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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