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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275****737U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10民初10766号
    案号 (2022)津0110执135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军粮城中心法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2-04-02
    发布日期 2022-04-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市力阀阀门销售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4789元及利息损失[以144789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6.465%的年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力阀阀门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96元,由原告天津市力阀阀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108元,由被告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负担15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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