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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80079****647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冀1002民初2920号
    案号 (2019)冀1002执76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8-05
    发布日期 2019-12-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廊坊市金路顺源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59015.82元;并以159015.8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向原告廊坊市金路顺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廊坊市金路顺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计1740元,由被告承德博琳包装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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