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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淳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09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杭州千岛湖明豪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梦姑路8号、9号,主要从事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酒店管理等业务。因当事人系明豪国际酒店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当事人也系该酒店营业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淳安县于2019年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杭州模式”以来,当事人已在千岛湖明豪国际酒店内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点,并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由于人员流动性强管理不善,导致出现果皮等易腐垃圾、外卖盒、塑料袋等其他垃圾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果皮、食物残渣等易腐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现象。2021年10月25日15时48分,当事人的该违法情况被本机关城西中队执法队员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检查时发现。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开具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次日12时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2021年10月26日12时07分,执法队员赴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将混投的垃圾全部清运。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21年6月29日因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被本机关查处。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为。鉴于当事人曾于2021年6月29日因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被本机关查处,根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六)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之规定,对当事人应当从重处罚。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整(¥275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台或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