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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淳公(千)行罚决字[2021]01692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25日起,杭州千岛湖明豪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雇佣流动人口张某、魏某某、姚某在千岛湖镇明豪酒店工地务工时,未将该三人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其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淳安县政府非税收缴款单,1、以浙江政府服务网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进行缴款;2、打开浙江政府服务网页(www.zjzwfw.gov.cn),进入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3、银行柜台缴款:淳安县内农商行、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的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30
    决定机关 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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