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1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千岛湖明豪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位于千岛湖镇梦姑路8号、9号,主要从事住宿服务、餐饮服务、酒店管理等业务。因当事人系明豪国际酒店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当事人也系该酒店营业场所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淳安县于2019年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杭州模式”以来,当事人已在千岛湖明豪国际酒店内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投放点,并设置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其设置不符合相应要求,仅有3个灰色的其他垃圾收集容器、2个绿色的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其中1个绿色易腐垃圾容器器身错误张贴为其他垃圾标识)以及一个红色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缺少可回收物收集容器。2021年06月23日16时47分,当事人的该违法情况被本机关城西中队执法队员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检查时发现。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当日17时30分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同日18时,执法队员赴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设置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其经营管理的千岛湖明豪国际酒店设置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不符合相应要求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规定,已构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有配套裁量基准,故无法进行裁量计算。因本机关未检索到当事人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银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面或者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9
    决定机关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