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淳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8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杭州千岛湖明豪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68号四楼。因当事人系千岛湖镇梦姑路9号明豪国际酒店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当事人也系该酒店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自淳安县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杭州模式”以来,当事人已在明豪国际酒店内按规定设置了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投放点和四色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但因管理存在纰漏,导致2021年4月27日其任命的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缺岗期间有员工将家具外包装废弃物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及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另将饮料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当日9时04分,当事人的该违法情况被本机关城西中队执法队员在开展垃圾分类设施检查时发现。执法队员当场向当事人下发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2021年4月28日12时之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2021年4月28日12时15分,执法队员赴现场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到位。当事人因管理存在纰漏,导致2021年4月27日其任命的生活垃圾分类专管员缺岗期间有员工将家具外包装废弃物(废旧包装纸、编织袋)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及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内,另将饮料瓶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内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鉴于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被立案查处系第一次,故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结合《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修改)试行版第九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杭州银行、建设银行各网点柜台或持缴款单进行电子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淳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淳安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26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淳安县城市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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