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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义满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378916-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902民初3410号
    案号 (2018)闽0902执179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19
    发布日期 2018-08-1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杨义满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晓华、翁琪借款本金1000000元; 二、被告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10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对被告杨义满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计9150元,由杨义满、福建君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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