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00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中旬开始,在杭政储出(2011)44号地块文化旅游商业用房项目即杭州西湖区双浦镇禹洲滨天地内(该项目建设单位为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该项目人防工程于2016年10月31日开工,2020年7月3日完成竣工验收,于2020年9月25日完成备案登记)。为防止禹洲滨天地C2、C3、C4、C5号楼加装的观光电梯出现雨水渗漏,安装了地漏。为确保地漏正常使用,当事人对涉及上述4幢楼的观光电梯下人防工程顶板和墙体进行了穿孔接管施工。每幢楼的人防工程顶板和侧面人防墙体进行开孔,孔直径均为10公分,用PVC管穿过,连接上方地漏。当事人该行为,破坏了人防墙体,造成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降低。当事人该行为于2020年10月30日被西湖区人防办处理信访投诉发现,于2020年12月22日移送我局。我局双浦中队队员于2021年1月4日10时30分到现场发现,C2#、C3#、C5#人防顶板已封闭,C2#、C3#、C4#、C5#楼人防墙体孔已封闭,C4#人防顶板尚未封闭,孔洞直径10cm,原有pvc管穿过,执法队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出具了补强确认书(由施工、监理、设计等相关单位现场确认),中队于2021年1月14日复查确认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完成了整改。根据征询意见函(西综执征函字[2021]第0000106号)中西湖区人防办意见,当事人具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应当从轻处罚。2021年1月11日,本案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根据以上已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1年2月4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杭西综执〔2021〕罚先告字第15-000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具体内容及享有的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书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属于对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根据《浙江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和《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第16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该违法行为轻微并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2-05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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