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503200507001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因社区用房进出通道需要,于2020年3月18日开始,在西湖区双浦镇禹州滨之澜苑南区7幢南侧存在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于2020年3月23日9时25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方翔接群众举报时查获。经执法队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其占用城市绿地的面积为长10米,平均宽2.6米,面积为26平方米。经确认,当事人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现场,该城市绿地为一般居民城市绿地。经队员现场复查,当事人于2020年4月4日11时前未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20年3月26日,本案经批准立案。2020年4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西综执罚告字〔2020〕第2402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请求。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肆佰陆拾元整(¥546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07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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