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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5032003260012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20日开始,为了统一车位,在西湖区双浦镇麦岭沙社区滨之江小区内45号地块内安排工人将原有规划绿地改变为车位,于2019年11月08日15时20分,被我局双浦中队执法队员於将林、方翔接群众举报时查获。现场,当事人已将城市绿地改变为停车位。经现场测量,占用绿地的范围为长70米,宽2.5米,合计面积175平方米。经确认,该城市绿地为一般城市绿地,无石坎和护坡。经确认,其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未经相关部门的审批。现仍未进行整改。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11月12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西综执罚告字〔2020〕第22684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请求。2020年3月18日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3675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3-26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