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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503200102001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涉嫌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案。
    行政处罚内容 经查明,当事人中维地产浙江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10时开始,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在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禹州滨之江杭政储出【2011】45号地块占用枫桦东路边城市绿化。现场,当事人在西湖区双浦镇枫桦东路禹州滨之江杭政储出【2011】45号地块绿化带上开有一通道,通道上铺设铁板,该处原为城市绿地。经现场测量,其占用绿地为一般道路两侧有的公共绿地,被占用的范围为长16米,宽5米,合计面积为80平方米。经确认,其行为未经相关部门审批。该绿地为一般城市绿地。执法队员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恢复原状。当事人现已恢复原状。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2019年6月1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捌佰元整(¥128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02
    决定机关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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