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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拱卫医罚〔2018〕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巧致牌一次性使用灌肠器8份、伊喜畅排便清肠器6份、塑料软管45个;2、没收非法所得5460元;3、罚款人民币8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20
    决定机关 杭州市拱墅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