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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清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61****04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泉民初字第234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31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9
    发布日期 2018-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截止2012年12月31日,被告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吴文生货款13728789.51元,应通过以下六家客户退款:1、晋江市中德顺机械有限公司-16984.03元;2、厦门禹致贸易有限公司400万元;3、厦门晋源盛贸易有限公司3745773.54元;4、许东荣200万元;5、黄荣锡200万元;6、吴培泉200万元; 二、前述款项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偿还150万元至200万元;于2013年7月31日前偿还200万元;于2013年8月31日前偿还200万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偿还200万元;于2013年10月31日前偿还200万元;于2013年11月30日前偿还200万元;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剩余货款。如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2013年6月30日前未能办理承兑汇票,则上述还款期限各顺延一个月; 三、被告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应按本金13728789.51元、自2013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付利息。该利息及律师费20万元,应于最后一期还款时同时支付给原告吴文生; 四、被告黄清汉、黄正全、柯倍思对上述债务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柯倍思应将其名下的海翔68号船舶作为上述债务的担保,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到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事项; 六、四被告如果未按期足额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吴文生有权就尚未偿还的全部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四被告按月利率1%另行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173元,调解减半收取为5208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黄清汉、黄正全、柯倍思共同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业经各方当事人签署,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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