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清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61****041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泉民初字第679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314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29 |
发布日期 | 2018-09-12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丽卿借款本金450万元、利息100.8万元及以450万元本金计付的自2014年2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郭丽卿有权对被告柯倍思提供抵押的“海翔68”散货船[船舶登记号码:08040600004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90%按法律规定的顺序、比例优先受偿,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被告黄清汉、泉州锦信玩具有限公司对被告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郭丽卿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31元,由原告郭丽卿负担175元,由被告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黄清汉、柯倍思、泉州锦信玩具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356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郭丽卿、被告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柯倍思、泉州锦信玩具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黄清汉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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