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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清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61****041D
    执行依据文号 厦仲裁字[2015]第75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30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厦门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8
    发布日期 2018-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锦信玩具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43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6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1月2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复利,标准均按借款年利率8.1%上浮30%进行 计算)。 (二)锦信玩具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44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1月2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复利,标准均按借款年利率7.8%上浮30%进行 计算)。 (三)锦信玩具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52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1月2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复利,标准均按借款年利率7.8%上浮30%进行 计算)。 (四)锦信玩具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53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1月2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复利,标准均按借款年利率7.8%上浮30%进行 计算)。 (五)锦信玩具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56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9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1月2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复利,标准均按借款年利率8.1%上浮30%进行计算)。 (六)锦信玩具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59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1月2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复利,标准均按借款年利率7.8%上浮30%进行 计算)。 (七)锦信玩具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 60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350万元及相应利息(从2015年1月21 日起至实际还款日的罚息、复利,标准均按借款年利率8.1%上浮30%进行 计算)。 (八)本案仲裁费用266800元,由锦信玩具公司全部承担。申请人 己预交全部仲裁费用且已与本案仲裁费全部冲抵,锦信玩具公司应自本裁 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266800元直接支付给 申请人。 (九)锦信玩具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财 产保全费5000元。 (十)申请人对锦信玩具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 玉埕村埕边1561号A#设备用房、B#厂房、D#宿舍楼、C#厂房、F#办公楼 的房产(权属证明为房权证惠坂字第0250号、房权证惠坂字第0513号) 享有抵押权,并有权以处分所得优先清偿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债 权,且抵押担保金额以4295万元为限,但本案仲裁费及财产保全费不在 此限。 (十一)三益公司、林积锁、洪素秋对锦信玩具公司的上述第(一) 项至第(九)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三益公司的担保金额以 5000万元为限,林积锁、洪素秋的担保金额以6000万元为限,但本案仲 裁费及财产保全费不在此限。 被申请人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相关法 律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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