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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三益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清汉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0061****041D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泉民初字第145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297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26
    发布日期 2018-08-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黄清汉尚欠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及自2013年7月1日起的利息,原告同意黄清汉分期偿付: 1、2014年7-9月,黄清汉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各5万元; 2、2014年10-12月,黄清汉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各10万元; 3、2015年1-10月,黄清汉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各50万元; 4、黄清汉应于2015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65万元; 5、黄清汉应于2015年12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利息66.25万元及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2万元。 二、若黄清汉未能按时足额偿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的,视为款项全部到期,原告有权就剩余借款本金及自2013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及律师费12万元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三益公司、马瑛琳、黄正全对黄清汉上述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50772元,减半收取为25386元,由被告黄清汉负担。鉴于原告已预交受理费,黄清汉应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将25386元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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