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北仑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为燃气经营者,其于2021年7月27日,在宁波北仑区霞浦街道临港一路东侧、鸿瑞园林西侧砖房内共计存放67个燃气气瓶(其中满瓶42只)。经核实,该场所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61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31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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