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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仑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175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6月14日,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在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陈华浦新村13弄17号院内存放燃气气瓶,且该场所不具备储存燃气的安全条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06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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