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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北仑综执〔2020〕罚决字第01-0778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于2020年9月10日15时许在新碶街道高潮村五凤头*号新碶**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存在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于2020年9月11日15时前进行整改。2020年9月20日,本机关对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号店铺、嵩山路**号店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逾期未改正,在向上述两家店铺配送瓶装燃气时仍存在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属实。当事人作为瓶装燃气的销售者未查验并登记购买者身份信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四十四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0-14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