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甬公仑(大)行罚决字[2020]01204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违反核定载质量运输危险化学品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4月14日14时至14时30分许,兴光液化气有限公司北仑分公司危化品驾驶员曹*受公司指派,驾驶该公司牌照为浙B58CH3的危化品运输车和押运员金*一同给该公司客户(大矸敏达机械企业)运送危化品液化石油气瓶途经大矸街道富春江路与坝头路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称量,该危化品车货总重达到7850公斤,该车总质量4495公斤,核定载质量1740公斤,遂得出当天车载货量达到5095公斤,超过核定载货量190%以上。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七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北仑支行大矸分理处交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2
    决定机关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大碶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