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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市青阳阅江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德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374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03民初217号
    案号 (2017)闽0503执145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5-03
    发布日期 2017-07-1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赖德平、吴冬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50万元,并支付截至2015年12月20日的利息69234.14元、罚息291824.93元及自2015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编号为银信字/第136215号的《中信银行个人经营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赖德平、吴冬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律师费17100元; 三、被告赖德平、吴冬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保全费5000元; 四、被告赖德平、吴冬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支付公告费560元; 五、若被告赖德平、吴冬妹未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被告赖德平、吴冬妹提供的抵押物即被告赖德平名下的址于晋江市罗山福埔综合开发区兰峰城市花园19幢8F[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罗山字第729203号]的房屋和被告吴火俤、黄凤花提供的被告吴火俤名下的址于晋江市罗山福埔综合开发区兰峰城市花园25栋11-12A室[房屋所有权证号:晋房权证罗山字第729503号]的房屋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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