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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晋江市青阳阅江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赖德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837491-6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7955号
    案号 (2016)闽0582执387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2
    发布日期 2017-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晋江市青阳阅江宾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金钟根租金92400元,及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1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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