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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太原汇宇创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5MA****ME69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06民初14533号
    案号 (2021)粤0306执195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25
    发布日期 2021-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32121462003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太原汇宇创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18635元及违约金(以418635元为本金分段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368176元自2017年8月30日起算,50459元自2019年3月1日起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聚电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8元,由原告负担1478元,被告太原汇宇创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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