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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湖北恒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2110007****12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0105民初5931号
    案号 (2019)晋0105执141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4-16
    发布日期 2019-06-0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湖北恒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太原中裕能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5万元并支付以7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5月10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及以5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太原中裕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25元,财产保全费4745元,合计108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湖北恒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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