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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昱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528678-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1182民初44号
    案号 (2016)苏1182执192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4
    发布日期 2017-04-18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镇江市久泰仪表阀门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797元及利息(截止到2015年9月10日的利息为1593490.03元;自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3%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江苏扬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昱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对上述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1、位于镇江市新区华阳路北、五峰山路东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为镇他项(2012)第777号,地号为0192130172000,土地证号为镇国用(2012)第9296号,抵押金额620万元;2、位于镇江市大港华阳路258号2幢(幢0002室)房产,他项权证号为镇房他证字第040100465010000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401004650100110,债权数额为6135000元;2、位于镇江市大港华阳路258号2幢(幢0001室)房产,他项权证号为镇房他证字第0401004651100000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401004651100110,债权数额为6135000元】。 的位于扬中市三茅镇江州西路长江花城1区8幢301室房产在700000元的债权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他项权证号:扬房他证三茅镇字第140333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4505738)。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181元,由两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垫付,由两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04010829000140561)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