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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054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案
    行政处罚内容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0541号被处罚人:浙江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4406住所:台州市黄岩西城街道新堂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叶建飞根据巡查发现,本机关从2020年4月28日开始对浙江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设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5月7日调查终结。现已查明,被处罚人浙江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从2020年4月20日开始,在台州市路桥区银座街中盛城市广场北侧君玺璟悦府售楼中心屋檐顶设置有一个主要内容为“君玺璟悦府城市展厅”的字体招牌,每个字长约为0.7米,宽约为0.7米。上述招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第7.0.10要求(同一建筑物外立面上的广告的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应超过屋顶),影响市容,本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向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同月30日17时前自行拆除,但被处罚人逾期未拆除上述所设置的招牌。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营业执照复印件、杨欧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浙江君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2.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2020年4月28日拍摄),证实了上述招牌的设置地点、规格尺寸、内容等情况。3.杨欧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于2020年4月20日开始设置了上述招牌。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台路综执罚责改通字〔2020〕第4050号)及文书送达回证,证实了本机关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拆除所设置招牌的事实。5.杨欧的询问笔录以及执法人员2020年5月6日拍摄的照片,证实了被处罚人逾期未拆除上述所设置的招牌。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他证据还有被处罚人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本机关于2020年5月9日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设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影响市容,并逾期不改正。现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被处罚人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台州银行、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路桥农村合作银行路桥各网点,户名: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天谷电子印章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15
    决定机关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叶建飞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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