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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92970****02XK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505民初5774号
    案号 (2019)苏0505执146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5-23
    发布日期 2019-11-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州佰泽同欣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061235.20元及违约金(以5061235.2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二、被告王占芳对被告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向被告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驳回原告苏州佰泽同欣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商业街支行,账号:6228400406149723567。)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60元,减半收取238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880元,由被告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占芳负担。其中,原告苏州佰泽同欣贸易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28880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王占芳应当负担的28880元缴纳至本院(户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商业街支行,帐号:6228400406139441766)。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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