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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博世特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宏喜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05036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苏09执恢69号
    案号 (2017)苏0991执50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4
    发布日期 2017-12-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博世特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李洪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军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承担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时间及标准:本金人民币500万元自2013年11月18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800元,由被告江苏博世特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李洪祥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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