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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南)应急罚〔2021〕39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及证据:1.液氧储罐与厂内道路的距离2.5米,小于10米;2.氧气储罐与丙烷气化间、瓶库的距离3.73米,不足14米;3.氧气与丙烷、电缆线同管沟埋设、管沟未填满沙子;4.室外部分丙烷输送管道设在封闭金属槽内;5.乙炔瓶库未配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6.外堆料场进行吊装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7.车间内正在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人员的4名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等七项违法行为。证据一:《工商营业执照》证明了:企业合法性及生产经营范围;证据二:《现场检查记录》{(南)应急检记﹝2021﹞270号},《勘验笔录》{(南)应急勘﹝2021﹞危-13号},你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公司总工程师黄曾、安全部经理李永忠、打杂工郑有爱、李树汉,设备操作工余洪宁,下料操作工陆宁等六人的询问笔录。以上行为一不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表3.0.4的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公布,2013年国务院第645号令修订,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二不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表3.0.4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规定;行为三不符合《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2013第11.0.3第4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行为四不符合《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008版)第8.1.3、第8.2.3的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行为一、二、三、四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按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桂安监管〔2016〕31号)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该行为处罚依据实施标准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3项以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处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五不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4.3的要求,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桂安监管〔2016〕31号)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该行为处罚依据实施标准2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处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桂安监管〔2016〕31号)中《安全生产法》关于该行为处罚依据实施标准1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处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七因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目录》2.1,该行为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广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引》(桂安监管〔2016〕31号)中《安全生产法》关于该行为处罚依据实施标准2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给予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决定对你公司并处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2
    决定机关 南宁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