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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昌市监特设处〔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市场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决定对景德镇市长安液化气石油气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两万零一百元元整罚款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9
    决定机关 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黄孝忠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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