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6-0136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12月3日3时25分在鄞州区东胜街道大河巷5号米尔来大食堂前随意倾倒一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倾倒量约1立方米,且于2018年9月3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处罚过。本机关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1万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07
    决定机关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