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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28-0027号
    违法行为类型 用于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交通工具不符合要求案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8月5日,我局中山东路中队接收我局公共秩序科移交案件,具体内容为宁波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一辆牌照为浙B1F525中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垃圾收运车于2020年8月2日16时41分在鄞州区中山东路823弄枫丹公寓小区南门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时候车辆未做到密闭。经查,被处罚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0元整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24
    决定机关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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