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2018)甬鄞公共一决字第5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宁波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8年9月10日8时25分左右,当事人在鄞州区明楼街道通途路与徐戎路交叉口东北侧倾倒生活垃圾一处,倾倒量为1立方米。经查,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7700元整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9-30 |
决定机关 | 区城管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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