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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18)甬海公共一决字第3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18年8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至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宣裴村垃圾焚烧厂前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浙B·95197的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装载城市生活垃圾,有污水沿车尾滴漏到地面。当日,本机关以涉嫌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为由予以立案,并展开进一步调查。                                   本机关现查明,2018年8月20日,被处罚人宁波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使用一辆车牌号为浙B·95197的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在运输鄞州区(原江东区)东柳坊、幸福苑等多个小区产生的生活垃圾(餐厨垃圾)时,途经海曙区洞桥镇宣裴村垃圾焚烧厂前,装载量约3吨。该车因使用保养不当,密封失效,导致车内积聚的生活垃圾污水沿车厢后部滴漏到地面,属于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为。另查明,2018年8月17日,被处罚人曾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立案查处。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宁波绿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行为。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9-11
    决定机关 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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