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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芦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809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昌民二初字第492号
    案号 (2016)吉0202执2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27
    发布日期 2016-09-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王淑文货款32,000元; 二、被告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货款利息损失,自2013年3月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1元,由被告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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