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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芦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68090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昌民二初字第174号
    案号 (2013)昌民执字第0065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10-12
    发布日期 2015-07-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吉林市满天星日用杂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鹤军返还尚欠的借款本金27万元; 二、驳回原告李鹤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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