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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海物产康宁再生合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杨卫康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5040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湘高法民二初字第9号
    案号 (2014)望执字第006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湖南省望城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11
    发布日期 2015-01-16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湖南晟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广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物产康宁再生合金有限公司一致同意解除三方于2013年7月25日签订的STZ172013070027《铝锭购销合同》; 二、由武汉市广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湖南晟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24225262.82元以及利息、违约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其他费用人民币650万元,共计30725262.82元,该款由武汉市广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90日之前支付1000万元,于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800万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800万元,余款4725262.82元于2014年9月30日之前付清(以上款项均以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贴息费用包含上述650万元之内); 三、如武汉市广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本调解协议约定的期限、金额付款,未支付的款项视为提前到期,湖南晟通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的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四、由青海物产康宁再生合金有限公司对武汉市广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给湖南晟通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30725262.82元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由案外人即青海物产康宁再生合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之前向湖南晟通贸易有限公司出具9745591.58元的增值税发票; 七、该调解协议履行后,湖南晟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青海物产康宁再生合金有限公司三个银行账户(即: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为2806000519200154545的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为6******6的账户、中国邮政储蓄账户为963004010000918888的账户)的冻结;本协议履行完毕后,湖南晟通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青海物产康宁再生合金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九、本案案件受理费301630元,减半收取计15081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55815元,由武汉市广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包含在武汉市广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的650万元其他费用之内,无需另外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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