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仝捷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118287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91民初532号 |
案号 | (2017)川0191执275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6-05 |
发布日期 | 2017-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四川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8385883.33元、残值转让费1000元、手续费33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以《租金确认表》载明的每一期欠付租金为基数,从每一期欠付租金逾期之日起按每日0.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林晓光对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成都金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林晓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789元,由被告四川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四川长征机床集团有限公司、林晓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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