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湛坡工商企处字〔201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 |
行政处罚内容 |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1-14 |
决定机关 | 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坡头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李文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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