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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5-010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2日14时20分,本机关执法人员查到当事人杭州四季青辅料城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景昙路279号垃圾集置点设置了若干灰色标有“其他垃圾”的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有叁只桶桶盖破损未及时维护,当事人作为经营管理责任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系属未按照有关规定清洁和维护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6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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