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江综执罚字〔2020〕第04070120062300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四季青面辅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4月23日09时40分,当事人杭州四季青面辅料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杭州市江干区彭埠街道四季青国际轻纺城招商部旁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经勘查,当事人在该处设置了壹只蓝色的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该桶桶身上只有投放垃圾的图标,没有分类投放的标识。不符合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标准》5.1.3的要求。当事人作为该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23 |
决定机关 | 江干区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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