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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税三稽罚[2020]337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汤养元医药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通过个人取得温州市羽沧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3001800104,发票号码30499344,货物名称为*纸制品*牛皮纸包装袋,金额15145.63元,税额454.37元,价税合计15600元,于2018年9月入账并在当月结转损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的内容,该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发票。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元。处罚决定:对上述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14
    决定机关 杭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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