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世纪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076****914F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民终8694号 |
案号 | (2021)辽0106执恢88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23 |
发布日期 | 2021-12-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沈阳世纪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原告赵磊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工资19566.12元;二、被告沈阳世纪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原告赵磊2016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加班费35111.03元;三、被告沈阳世纪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补发原告赵磊经济补偿金61375.6元;四、被告沈阳世纪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赵磊办理离职手续;上述判项如逾期给付,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五、驳回原告赵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沈阳世纪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足以影响本案事实认定之新证据。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赵磊庭审中自认其于2009年4月20日入职开始就从事售后服务工作,鉴于工作性质,所以一直就是一周工作六天,且每周六天的工作内容均一致。本院认为,关于加班费的问题。经查,本案一审中赵磊明确其要求的加班费为“每周加班一天的加班费”,故本案其所主张的加班费系休息日加班费。虽然考勤表证明赵磊存在加班的事实,但基于赵磊负责售后工作,根据赵磊提交的前台服务经理绩效方案显示,赵磊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000元每月 岗位工资500 绩效工资5000(绩效工资5000=业绩指标考核占比75% 管理指标考核占比25%),从赵磊的实际月发放工资来看,其正常工作期间每月应发工资5000-6000余元不等,远远超出其基本工资 岗位工资1500元,结合赵磊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对工作时间安排的陈述,可见赵磊在入职时即知晓其工时制度及工资构成,且并未提出异议。另,本案中赵磊系售后服务岗位,故上诉人的休息日加班工作取得的成绩已经体现在世纪大众发放给其的工资报酬中。综合考量赵磊的工作岗位、职责,工资构成、实际发放工资数额等事实,世纪大众公司向赵磊发放的工资中已经包含加班期间的劳动报酬。故赵磊再行向世纪大众公司主张加班费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一审对于此处判定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双方劳动关系开始时间为2009年4月20日(已经另案生效判决认定)。本案二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但世纪大众公司于2010年7月份才开始为赵磊缴纳社保。故本案中赵磊以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理由提出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另,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赵磊就本案诉请于2019年6月提出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之规定。再,关于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问题,本案中,世纪大众公司并未举证其于2018年10月铃木销售结束后即为赵磊调岗,且赵磊也不认可世纪大众公司曾于2018年10月铃木销售结束后即为赵磊调岗。综上,本案中,世纪大众公司虽然向赵磊支付工资至2019年4月30日,但是在此之前赵磊已经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系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者收入减少,故此期间的工资不宜作为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以赵磊正常提供劳动并获得报酬的月份作为计算基数较为合理。综上所述,一审按照2017年1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计算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方法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期间工资19566.12元的问题。赵磊二审庭审中明确其所主张的该部分工资为克扣的绩效考核工资。根据赵磊提交的前台服务经理绩效方案显示,赵磊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1000元每月 岗位工资500 绩效工资5000(绩效工资5000=业绩指标考核占比75% 管理指标考核占比25%),本案中但赵磊仅提供了盖有北汽服务记录章、长安铃木特约维修章等服务章的服务日报及前台经理工资数额对比,世纪大众公司对上述证据并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赵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该部分绩效工资符合世纪大众公司的业绩指标考核和管理指标考核标准,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无法得到支持。故一审对于此处判定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办理离职手续及失业险的问题。关于办理离职手续之诉请。庭审中,赵磊明确了其关于离职手续的诉请的内容为“要求世纪大众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及失业保险手续”。另,关于办理失业险之诉请。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符合“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因此,本案中赵磊系因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庭审中,赵磊明确表示要求办理离职手续的目的是要求单位为其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世纪大众公司亦明确表示于二审判决作出后7天内为赵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于二审判决作出后7天内配合赵磊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配合赵磊申领失业金。鉴于双方当事人因解除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仍在审理中,失业金领取需在本案审理终结后,且世纪大众公司同意为赵磊办理离职手续和失业金领取手续,故关于赵磊要求单位办理失业金领取手续的诉请本院暂不予审理。综上,一审关于此处判定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凝聚力基金的问题。上诉人赵磊撤回该项上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准予。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6民初89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6民初89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三、驳回双方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沈阳世纪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沈阳世纪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赵磊、沈阳世纪大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各自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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