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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湛江市任我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800MA****CR2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粤0803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9)粤0803执11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8
    发布日期 2019-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 限被告陈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 告张伟祯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7年11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陈坤、关俊杰、湛江市任我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市鼎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限被告陈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伟祯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7年12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被告关俊杰、湛江市任我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市鼎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坤对被告陈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伟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陈智、陈坤、关俊杰、湛江市任我行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市鼎车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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