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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通鑫佰缘家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丛海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586450-7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开商初字第0069号
    案号 (2014)开执字第005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09-12
    发布日期 2015-04-0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丛海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40529.4元,并自2014年2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3倍支付利息损失; 二、被告开红、王勇、南通宝迪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鑫佰缘家纺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南通鑫佰缘家纺有限公司的24台喷气织机享有抵押权,可就上述债务在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365元,由原告南通开发区惠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65元,被告丛海兵、开红、王勇、南通宝迪纺织有限公司、南通鑫佰缘家纺有限公司负担26000元(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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