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科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763484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宁01民终2939号 |
案号 | (2019)宁0181执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日期 | 2019-03-2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2018)宁0181民初5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即“一、解除原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科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签订的《250m3/h锅炉补给水处理系统及540m3/h原水预处理系统买卖合同》;二、被告山东科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违约金184440元;三、驳回原告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山东科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二、山东科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开具4238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0972元,由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8123元,由山东科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849元;一审反诉受理费22202元,由山东科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306元,由宁夏宝塔能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17301元,由山东科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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