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62957****929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闽0602民初5251号 |
案号 | (2019)闽0602执130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3-13 |
发布日期 | 2019-04-0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蔡德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贷款本金968万元,并从2017年9月21日起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按《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付利息、罚息,但最高不应超过年利率24%。 二、被告蔡德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因主张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15000元。 三、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德琴、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叶跃松、叶淑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德琴、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叶跃松、叶淑桢清偿本案债务后,有权向被告蔡德头追偿。 四、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2213元,由被告蔡德头、泰龙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叶德琴、华安龙缘混凝土有限公司、叶跃松、叶淑桢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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